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问题分析
2021-11-24陈禹璇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陈禹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消费活动的不断增加和消费对象及方式确立的不规范(如濒危产品消费、过度包装消费等),消费外部性的负影响随之增加,对其的研究也不得不重视起来。经济法治规则在市场调节方面一直有着突出的作用,其在控制市场消费外部性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因而开展其在消费外部性问题上的作用研究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外部性的基本概念
消费外部性指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行为对他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影响,但个人或家庭却未因此获得相应的回报及对应的补偿,即消费过程中单方面产生的对外在环境的正面(负面)的作用(效应),而作用个体或团体不用回之以任何响应。消费外部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产生主体为消费者(及其消费行为);第二,产生主体本身数量较大,且存在分散性;第三,消费外部性涉及范围广泛,贯穿于人们的衣食住行当中,因而正/负面的影响也较为普遍;第四,消费外部性是渐进的,可积累的,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市场环境的改变,也被经济学家称为“微小行为的恶行”;第五,消费外部性在消费者消费行为中产生,受宏观消费结构水平影响,也与微观的消费者消费习惯相关,因此消费外部性在不同消费者或区域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其中正消费外部性和负消费外部性对比划分在消费外部性的研究中较为常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