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合规激励制度的构建
2021-11-24毛丽英支妩娟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毛丽英 支妩娟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2)
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对于单位犯罪重视不足,将法定代表人、主管人的犯罪行为直接等同于单位犯罪行为,往往使得单位因步入司法程序而陷入发展绝境,尽管经事后依法查明解除财物扣押,但企业经营往往因陷入停滞无法回转,面临倒闭关停的状态。并且,由于企业主体在侦查中存在制度性的障碍,公安机关在对企业家进行立案侦查时,往往欠缺对企业人格独立性的重视。于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企业犯罪、减轻企业受刑罚的社会影响,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适用过程中,学界及司法实务界逐渐认识到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金融机构的带动下逐步发展。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因员工犯罪受诉累而陷入发展困境现象频发。为降低企业犯罪负面影响,保全企业主体长远发展,检察机关逐步推出了企业合规考察制度,设置了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期,督促其进行合规整改。
(一)行政监管机关主导的强制合规
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行政监管领域已经初步定型。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的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企业、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规定中,明确有关企业要实施合规管理、执行合规计划、建立合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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