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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环节中的善意执行
——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为例

2021-11-24周婷婷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银行

周婷婷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72)

一、案例

2016年8月1日,某银行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某银行授予某信息公司最高本金额度4,000,000元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同日,某银行分别与蔡a、蔡b、谭某、蔡c、谢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蔡a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幢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蔡a、蔡b、谭某、蔡c以其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4弄12号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共同为某信息公司对某银行在上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000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银行与蔡a于同年8月23日,与蔡a、蔡b、谭某、蔡c于同年8月16日,共同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权登记,某银行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同年9月7日,某银行依约向某信息公司放款4,000,000元,后某信息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蔡a、蔡b、谭某、蔡c、谢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遂涉诉。①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6675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3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冻结了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1885954余元。于同年2月20日拍卖了蔡a名下的宜山路515号某室房产,向某银行清偿1955656.59元。此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蔡a、蔡b、谭某、蔡c名下的新华路64弄12号某室房产,在此期间蔡a过世。蔡b、谭某、蔡c、谢某提出,现主债务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a已经过世,且上述房屋为其唯一的住房,蔡b、谭某年事已高,蔡c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房屋一旦被拍卖清偿,他们将无处安身,因而拒绝配合法院的拍卖和清场工作,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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