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的适用探析
2021-11-24赵全珍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赵全珍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13)
一、目前不起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
(一)基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适用基本情况
实践数据显示,基层检察院办理了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但是不起诉案件中的认罪认罚适用率较低,尤其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以笔者所在的LZ区检察院为例,从2020年1月—2021年4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种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43件1563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962件1137人,平均认罪认罚适用率为66.7%,2021年认罪认罚适用率有了大幅提升,1~4月份适用率为83.2%。
不起诉案件274人,其中存疑不起诉190人,相对不起诉73人,法定不起诉11人。相对不起诉占不起诉案件的26.6%,占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7.6%。法院判决宣告刑在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424人,宣告刑在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中,适用缓刑337人,占宣告刑的47.9%。从不起诉的罪名看,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轻微刑事犯罪。
(二)现行不起诉类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分析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分析,司法实践中不起诉裁量权出现最多的是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本文只讨论这两种情形。
1.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在实体上理解为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关于不起诉适用一节中规定,“要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