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贷款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1-24邢景文梁国武曾晓钰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金融
邢景文 梁国武 曾晓钰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骗取贷款罪名的设定对于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社会信用尤其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骗取行为的认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认识的认定,以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成了案件办理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上述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1]近年来,镇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骗取贷款犯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0年3月,镇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共受理骗取贷款案件5件6人。
(一)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特征分析
一是发案形式具有累积性。基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从实施到案发大多经历较长时间,审结的骗取银行贷款犯罪中,多数贷款均没有收回,当犯罪行为无法掩盖而暴露的时候,经济损失也往往无法挽回。被告人采取指使他人分散贷款的方式,冒名或者顶名使用贷款,部分信贷人员为谋取私利,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内外勾结,编造虚假信息资料,骗取贷款。
二是法定代表人涉及犯罪多。所涉案件被告人大多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因主要是当前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骗取贷款后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致贷款无法归还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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