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法律价值研究
2021-11-24田阳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田 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内涵
在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到了2017年已经办理了近7000件,而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办理占了近6500件,由此可见,在这次改革试点工作中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是诉前程序占据了主导地位,于是在2017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便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规范性的提升,也十分有效地推进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的发展,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1]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一般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公众、媒体、政府投诉热线等途径的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方式对线索进行摸排,发现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之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在立案办理后案件进行诉前程序,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针对已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机关所对应的职责进行责任厘定,确认无误后通过磋商、圆桌会议或者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如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则应当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在两个月或者15天的检察建议回复期内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