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看优化营商环境难题
2021-11-24谭金星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谭金星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2016年以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39件,通过对涉案主体身份及发案原因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中,行政单位、企业为建设市政工程、修建道路等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呈上升之势。此类案件中暴露出的林地审批政策限制多、刑法出罪设计空白、企业发展环境难题等,应当引起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恩施市某局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因省道某路段山高弯急,路面、安防损坏严重,经恩施州发改委批复立项,国家交通运输部拨付专项资金对该路段进行扩建改造,由恩施市某局组织实施。自2018年3月始,该局多次向林业主管部门咨询业务指导和报批占用林地手续。因该路段经过某省级自然保护小区,须经专家评审、申报、公示等程序通过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后方可报批占用林地手续。因考虑到该项目国家交通运输部拨付的专项资金在两年内未被使用会被收回,该局决定在继续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同时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该工程。2019年6月,自然保护小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报告获批后,该局再次上报占用林地手续,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局继续申办林地手续,但因项目涉及林地中部分林地变更为I级保护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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