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2021-11-24赖宏宇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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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宏宇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定义
在互联网普及程度发展较快的背景下,“虚拟”一词除仿实物的特征,更是强调其数据流量的信息特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储存和传输。因此,“虚拟财产”中的“虚拟”概念更加偏向后者,强调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中存储、传输和使用。
学界中不乏以下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以网络为平台,由网络用户付出一定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受网络用户所支配的数据化信息及网络用户对其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虚拟财产可以定义为在网络环境下具有竞争性、互联性、持续性、可使用户增值性的信息资源,其本质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2]不难发现,上述观点中,都体现了虚拟财产的有价性、增值性的特点,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虚拟财产可以转换为现实财产,例如出售游戏装备获取现金等。通过比较各种学界观点,了解虚拟财产特点的基础上,笔者对虚拟财产作出如下定义: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及增值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以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使用和传输,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现实财产的数字型财产,是一种新兴财产类型。
二、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虚拟财产的产生、取得、使用和消灭都应当置于法律的控管之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我国通过明文立法的方式正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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