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事实合伙关系之认定
2021-11-24张喜月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张喜月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600)
一、案例
上诉人夏某、范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如、刘某某等人,原审被告张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二、基本案情
2018年某建材商贸城将卖给辉县市孟电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家的一拖四空调的安装工作以6000元的价格交付给范某去完成。范某、夏某与张某某合作,共同完成安装工作。受害人王某亮于2018年10月19日在施工现场摔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王某亮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范某、张某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受害人王某亮是上诉人张某某雇用的人员,上诉人范某、夏某对张某某雇用受害人王某亮均不知情,2018年10月19日受害人王某亮第一次到施工现场,被人发现时已被摔伤。上诉人范某、夏某自认系合伙关系,两人长期共同承接空调安装工程;上诉人范某、夏某与上诉人张某某自认双方系第一次合作安装空调,双方之间是松散型合作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就张某某与范某、夏某是否系合伙关系,是否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严重分歧,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之一。
三、审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范某、夏某和张某某系合伙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夏某、范某均称其三人之间为松散型的合作关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某某、夏某、范某三人共同协商干活、共享利润,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原审认定张某某、夏某、范某之间为合伙关系并无不当。……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