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调和
——以诉的制度、审理程序和证据制度为例
2021-11-24张国峰张旭娜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张国峰 张旭娜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整合,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法律生命力在于施行,《民法典》需在实际情境下进行应用,才能发挥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与综合性作用。因此,将《民法典》适用于民事诉讼中需遵循合理的诉讼程序,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将《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作为诉讼案件的衡量标准。
一、协调的基本思路
《民法典》的实施应与民事诉讼工作保证协调一致,具体体现为在实际民事诉讼中展现出方向的一致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会出现要求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后续判断。《民法典》已施行数月,其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同时,两部法律应在协调之外再做对接,在《民事诉讼法》独立存在的基础之上衡量,判断《民法典》的程序路径与方法,设立新程序路径以落实《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程序的设定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诉讼对象的不同展现出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上的区别。
二、诉的制度方面的协调
诉的维度包含主体与客体两种,这两种都与《民法典》关联紧密[1]。《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实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决定了主体与客体两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调与对接的首要层面便是诉的主体与客体方面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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