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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21-11-24迟威娜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法律

迟威娜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对证据的签发、适用和证明进行公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现代法治观念,正确界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能够保证依法行政,实现现代法治的平等、自由、开放、透明、公正等基本观念。

一、举证责任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界定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举证责任被细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则分为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或者说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推进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之后,法官或者陪审团认定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否则不利于判定或审理[1]。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主观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或者审理团提供的一种义务或者负担;客观举证责任是在案件处于未能明了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运用实体法的举证责任。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对举证责任的界定,举证责任与审理步骤相联系,由法官主持审理,法官和审理团之间不存在审判职能的环节,所以现代化的举证责任已经代替了主观举证责任。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定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原则,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主张权利并承担举证责任及其后果,而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不履行调查事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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