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2021-11-24齐欣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经验
齐 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一、经验法则的涵义及其在司法中扮演的角色
经验法则是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中的概念,是指“一个来源于一般性确定性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一般性法则”。[1]毕玉谦教授指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及科学实验中形成的对客观外界的普遍现象和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2]刘春梅教授认为,经验法则是人类将经验归纳抽象从而获得的对事物属性及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是在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不成文法则。[3]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不同,但这些定义都反映了经验法则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其来源于经验,反映了对象之间的稳定或确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三类事实,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条款便是关于经验法则可以进入司法过程的规定,利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可以有效解决证明困难的问题。
在法律演绎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的裁决为结论。而在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时,就需要在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内部进行三段论推理:经验法则为大前提,已知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推导出结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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