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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

2021-11-24邓纯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抵押融资

邓 纯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 深圳 518048)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对于动产担保问题进行补充,《民法典》中对于动产担保的类型和区分交易情况进行了补充。正常经营活动当中的买受人以及动产查询登记等相应的情况,在《民法典》当中也有具体的介绍。但是由于现实生活当中动产担保的差异化问题较多,法律效果在执行方面也有较大的不同。相对于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的消费品等相应的动产开展担保,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形式环境和具体的执行方式,从而减少对当事人带来的风险。

一、《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对于动产价款担保进行了新增,但是不同的抵押、质押和动产价款担保适用的条款,具备多样化和分散化的特征。因此在现行的层面,该法条的执行尚未形成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遭遇不确定性的因素大大地增加,这也会影响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的成本,降低了交易的安全性,造成效率较低的问题。

《民法典》对于这种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考量,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在原有的担保制度当中,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其进行单独的编纂。现行的法律条款可在《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当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总的来看,《民法典》在充分保护担保制度的基础之上,也在实用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需要应用者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其中的实践性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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