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质担保观扩张下买卖型担保的物权规制路径
2021-11-24周万林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周万林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商业实践中被创造出来。买卖型担保契约随着房地产的发展而出现,是指当买卖型担保基于担保意思表示和预告登记而具备担保的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时,当成立非典型担保。[1]这是中小房地产开发商用以加强信誉,减小借贷阻力,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投资建房时,由于从开始施工到取得不动产物权需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其中还需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易造成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从而影响建筑建造进程,甚至造成烂尾的资源浪费现象。这时就需要进行融资,以保持资金充足,然而,由于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规模限制,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责任财产保证,往往难以成功融资。买卖型担保契约应运而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出卖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履行买卖合同。买卖型担保协议自被创造以来,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了许多争议。实务界司法实践中,在受理买卖型担保协议争议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制不明,出现多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案不同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实质担保观念的扩张,使得构建买卖型担保的担保物权规制路径成为可能。
一、《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扩张
(一)实质担保
实质担保在实践以经济功能为认定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担保行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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