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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性生态城市群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以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视角

2021-11-24张学慧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规划法律制度

张学慧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在城市经济建设工作持续推进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工业建设呈现一种突飞猛进的趋势,尽管市场的此种建设趋向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经济水平,但也对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产生此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展跨地域经济过程中,有关单位仅关注到了市场经济收益,但忽视了生态发展在此过程中的退化趋势。同时,现如今人们赖以生存的汽车排放尾气,也导致了大气环境污染的加剧[1]。跨域城市群中的基础设施体系正严重侵蚀着社会群体的生存环境,甚至从直接或间接层面造成了生物种类灭绝、植被覆盖率降低。尽管市场环境卫生保障单位已重视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但却仍未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种问题进行约束。为了从源头解决此种问题,改善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本文将基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视角,对跨域性生态城市群规划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展开研究,并希望通过此次的研究,实现跨域性城市群规划的生态化建设趋向。

一、现行城市群规划法律制度

城市群规划法律制度是指地方政府在建设与规划城市发展过程中,结合其规模与发展需求,提出的城市土地资源、公共空间、城市基础生活设施的综合性部署。我国现行的城市群规划法律制度包括:《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公共协同参与制度》《城市开发与项目经营许可制度》《城市发展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估制度》《城市建设核心督查制度》《违反城市规范化建设的处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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