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及优化路径探究
2021-11-24胡立军
经营者 2021年23期
胡立军
(江苏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00)
一、破产重整案例
(一)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2007—2018年,我国出现了59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有13家公司并未通过既定的重整计划。其中有3家公司是由于未通过出资人会议的决策,占总数的23.07%;有5家公司是由于未通过优先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的决议,占比为38.46%;3家公司是由于未通过普通债权组的决议,占比为23.07%;剩余2家公司无法从正常渠道了解到其具体失败原因。这59家上市公司中有26家上市公司将股份抵债这一手段作为债权清偿计划,占总数的44.06%;有32家上市公司将现金抵债这一手段作为债权清偿计划,在总数中的占比达到了54.23%;剩下1家公司无法从正常渠道了解到其具体的抵债方式。在5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0家公司在三个季度内完成了破产重整,占比仅为33.8%,并且59件案例的平均重整时间达到了417天,相对而言时间较长,甚至其中还存在耗时达到1 537天的宏盛科技。
(二)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和上市企业不同,中小企业在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往往会被法律强制要求披露,因此无法有效收集与整合中小企业的清偿计划,自然也无法计算出相应的清偿率。并且中小企业有更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人会议以及清偿计划并不具备较大的借鉴价值,因此笔者对浙江省所受理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案例进行分析,阐述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在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经营权归属以及管理人指定方面存在的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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