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社保基金安全问题的相关思考
2021-11-24黄娟
活力 2021年19期
黄 娟
(安庆市人社局,安庆 246001)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迅速扩展。在“十四五”期间,基金监管除了仍然承担扩面任务以外,在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方面也日益复杂繁重,面临着进一步完善和进一步规范的重要责任。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反骗保专项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基金管理手段、社会公共信息系统等,有效遏制骗保行为。
一、社保基金骗保行为的界定和主要内容及损害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覆盖率、收支规模的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面临日益严重的各种骗保行为。所谓骗保行为,是指编造虚假信息或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全部相关真实信息,使义务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数情况下是政府财政部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有利于骗保者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最终将使骗保者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做出骗保行为的主体可分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培训和中介机构(如失业保险基金的可能支付对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象等。其中,个人可能包含在参保单位内,也可能是个人身份的参保者。总之,只要是采取欺骗行为以达到多领不该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目的的行为,都可以视为骗保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以少承担义务(如少交保险费)为目的的行为也可视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应看作符合上述骗保定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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