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第一时间遏制危险的“防爆墙”
2021-11-24朱正亚
劳动保护 2021年11期
文/朱正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了现场作业人员和一线决策者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是安全控制的“防爆墙”,构建好这个“防爆墙”则需要制度保证和环境条件。
一是制度建设不偏颇。企业需要制度化建设合法合规、符合企业状况,把安全与危险的场景、状态说清楚讲明白的处置权;管理层需要提供资源,使员工有评估和管理危险危害的能力;在程序、制度上,保证涉及的员工拥有主动权,当紧急情况会给工人、装置、设备带来危害时,作业需要立即停止并且及时通知管理者,不执行违章指挥的作业;对涉及危险状态的情景分析评估、关键点描述,应事先充分完善。
二是安全设计可实现。危险状况的根本消除靠的是本质安全设计和可靠的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时,对工艺危险性、过程风险分析不可缺失,最忌讳边干边改、边试边改,在投入生产后工艺的可靠性、安全性还在摸索中;工艺危害分析需要具有全面性,对开停车步骤、关键性人工操作风险不可遗漏,危险情景的逼近既具有随机的概率性也具有模糊性,既关注“黑天鹅”,也关注“灰犀牛”,危险的判定要有充分的“底线思维”,最坏的情景要有预案,贯彻基于风险的应急管控。
三是紧急操作人性化。紧急情况下的操作、处置比正常程序更考验人的知识、技能、心理,危险逼近时操作、处置更容易出错。避免紧急状态下人、机失效失灵,对可操作性要求,需要从设计阶段、建设布局等初始阶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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