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与管理上赋权基层员工
2021-11-24董松元
劳动保护 2021年11期
文/董松元
本期话题
基层员工是否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生产?
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可以减少损失,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今年7 月20 日,河南郑州地铁5 号线被洪水逼停,500 余名乘客被困,14 人不幸遇难,而地铁当时为什么没有及时停运,引发广泛热议。在生产现场也是一样,很多紧急情况控制不当是由于决策的拖延,而决策拖延往往是由于层层等待领导作出决定。领导不在现场该怎么办?为了避免紧急情况控制不当演变成事故,遇险情时基层员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停止生产运行是否可行?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但具体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紧急情况该如何界定?哪些类紧急情况可以停止生产?现场生产装置是否需要进行紧急关闭设计?企业该如何对此进行制度上的规定?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赋予了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
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来看,显然,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是有条件的,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方可撤离,并非一旦发现紧急情况马上一溜烟走人。
从技术层面上看,为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企业的生产装置应当设计紧急关闭功能,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员工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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