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模式分析
2021-11-23
现代交际 2021年7期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87)
为了解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区划一一对应而衍生的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权力的问题,我国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通过《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落实,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依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
一、各省份改革基本模式
1.集中地域管辖模式
集中地域管辖模式是指由2—3个能够行使集中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其集中管辖范围内所包含的其他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照其区域划分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部型和局部型两种。地域集中管辖改革模式也是全国大部分省市所选择的模式。
全部型模式是确定某个中级或者基层法院在整个行政范围内进行试点改革集中审理行政案件。山西省高院把全省划分为4个区域,每个区域有2—4个中院交叉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实施的是相对集中管辖,有的地区如大同,由高院确定基层法院管辖;有的地区如太原,则是由中院确定2—3个基层法院管辖。2014年,河南省高院推行了“结对”和“推磨”两种模式的管辖制度。所谓“推磨”管辖模式,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以地市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采用异地循环交叉管辖方式。例如,甲地区法院审理乙地区案件,乙地区法院审理丙地区案件,丙地区法院审理甲地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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