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税制结构看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
2021-11-23张宇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22期
张宇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一、引言
为国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任务。从上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改革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稳定了下来,在“十三五”时期实行企事业保险并轨和险种合并之后,基本形成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险——社保体系中的主要支柱——也逐渐开始反映了社会成员整体的储蓄意愿。与此同时,与经济增长向内循环发展伴生的人口结构转变,加之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成本共同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经营压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对着新一轮外部挑战和转轨阵痛。
二、社会保障税的相关理论及解释
传统定义社会保障税是为满足保障社会福利支出而设立的税收,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效应主要是通过对国民收入的调整而体现的,然而其专用特性使得对其经济效应和最优选择的分析较为复杂。不同职能的税收构成了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而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会影响其职能定位,税制结构是指经济体各税种的总体安排和组合形式,即是为了方便税收研究而形成的税收分类,但在传统的税收视角下构建的税制结构理论却不容易明确区分税的性质(吕冰洋,2017)。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税收的划分法,将税收划分为所得税、社保缴款、工资与劳务税、财产税、商品服务税、其他税六类,社会保障税单独区别于所得税,以便于将社保税进行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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