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
2021-11-23王梦雅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22期
关键词:改革
王梦雅 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正确认识房产税
对房屋征收房产税,我国从很早之前就开始了。从周朝时期的“廛布”到民国时期的“房捐”等等,这些都是古代统治者为了对房产征税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出台,我国开始统一对全国征收房产税。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此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要求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房产暂不征收,税款由房产所有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
早在2011年国家就已强调要对房产税进行改革,由房产税逐步过渡到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能够健全税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收入[2],而且还能稳定房价。除此之外,房地产税的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此重要的税种,制定配套的实行方案就变得格外困难。同时推行房产税改革,势必会带动其他税种的变革,这也就决定了,现行房产税的改革之路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不足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小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主要是城市、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房产,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除了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城市对部分居民的生活性住房征税外,其他地区对此类房产免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