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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现状检视与适用探析

2021-11-23陈佳琳

关键词:效力抵押

陈佳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一、引言

抵押权设定后,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以便最大限度利用其价值时,会导致三方主体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发生矛盾。抵押权人的债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三者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法律关注和须予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任何一方利益保护的失衡都会影响其进行交易或践行抵押权制度的积极性。由于立法数次更迭,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司法适用呈现混乱困境,并引发学界热议。以往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多集中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1条进行解读,探讨其立法意图,论证抵押物是否可以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和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和关系问题,并提出转让之后的法律效果等。

顺应呼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6条一改此前维持多年的《担保法》第49条、《物权法》第191条所采取的限制抵押物转让立场,改采自由转让模式,并增加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回顾以往法律条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现状检视,探讨《民法典》新规定对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是否周延,并提出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进路,关乎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和市场经济背景下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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