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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的性质
——以平台自治为视角

2021-11-23林威

关键词:规则

林威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前言——平台自治的需求与困境

《电子商务法》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通知—删除”规则,这一规则又被《民法典》所吸纳。参照相关学者的总结,可以将“通知—删除”规则概括为“通知—删除—反通知—‘静默期’—恢复”的机制[1]。相关学者精辟地指出这一机制过于机械、缺乏弹性[2]。诚然,从法律条文来看,电商平台是一个机械的“接收—删除”、“转送通知”的角色,并无自主判断的空间[3]。

在电子商务兴起的背景下,这一机制开始被用于商业竞争之中。为了获取竞争利益,不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的现象①以“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例,该平台不但已经自发形成了一套“通知—审查—删除”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机制,而且还制定了详细的平台管理办法。。据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各类恶意投诉占淘宝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总量的近24%②参见:《2018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此时,如果机械地执行这一机制,直接下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极易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电子商务法》设置的反通知之后的“静默期”长达15天,按照《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这一期间还要延长至20个工作日。这便意味着,在机械地执行这一规则的情况下,即便被投诉人“申诉成功”,其产品或者服务在长时间内仍然无法经营。显而易见,这一机制极易成为恶意投诉人的重大筹码和破坏正当竞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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