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民事诉讼举证分配责任研究
——以宋某诉工商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为例
2021-11-23张家桐
北方经贸 2021年2期
关键词:银行
张家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一、案情简介
2012 年,原告宋某在被告工商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一张。2015 年8 月25 日的凌晨,该卡内资金被人在驻马店一农村信用社的ATM 机上短时间内分6 次取款1.4 万余元。交易发生时,宋某一直在南京的部队,从未外出。宋某在收到短信取款提醒后,立刻挂失银行卡并向附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宋某以该笔交易系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存在违约情形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被盗刷的1.4 万余元的损失。而银行则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密码泄漏系宋某本人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工行支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工行支行不服判决结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本案系伪卡交易,银行构成违约,进而维持了原审判决。
二、问题的提出
本案中,诉争交易是否系伪卡交易是需要认定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均围绕此而进行展开。原告宋某主张其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卡内资金的损失,工行支行违背了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而被告支行则辩称诉争交易非伪卡交易,用户持银行卡输入密码进行取款,银行是基于合同约定依法付款。此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本案已经被刑事立案,是否需要移送或者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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