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侵权中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的完善
2021-11-23江可歆
体育科研 2021年3期
江可歆
体育侵权中受害人自甘冒险是指在受害人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参加该项体育活动将会有危险发生,但却依然愿意冒险参加,并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正式公布,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体育侵权领域的自甘冒险规则【注1】。该规定一方面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的地位,有利于妥当解决体育侵权领域同案不同判、不公平的局面;另一方面提出了解决体育纠纷的方法,化解因为体育活动固有危险而造成的矛盾,鼓励大众参与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毕竟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导致活动参与者受到伤害。若是发生伤害,活动的组织者或相关人就要承担责任,这样不仅会增加纠纷,还会打击大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学校等机构也难以正常开展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1]。
但是,细细思考“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会发现,这仅是确定了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作为免责规则适用于冒险文体活动。但是由于其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具体适用中还是会出现适用标准不明确的局面,或是一味免去加害人责任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在侵权责任发生之时,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限制,这些问题都是规定的空白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旨在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