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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为何被判定垄断?

2021-11-22傅蔚冈

中国新闻周刊 2021年42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傅蔚冈

傅蔚岡

9月底,公牛集团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违反了反垄断法,被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数额为2.94亿元。

一个销售电源插座的企业也能垄断?在普通公众眼中,似乎只有那些巨无霸且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产品时才会涉及垄断。对于公牛集团因其给经销商制定零售指导价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行为,公众大多一脸茫然,“全国统一零售价”,这不是挺正常的商业行为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牛集团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公牛集团该行为从2014年起就存在。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学理上称之为是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ain)。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原因就在于“转售”二字,它意味着产品发生了销售,销售所有权都进行了转移:生产商将其产品卖给经销商或零售商,这时后者已经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其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价格将该产品卖给其他经销商或最终用户,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赋予他的定价自由。

当然,法律上之所以要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行为,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对竞争秩序带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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