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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否适用于对话伦理学?

2021-11-22杨丽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范理论

杨丽

哈贝马斯关于对话伦理学的自我批判和反思在他的理论发展历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哈贝马斯在面对学界关于对话伦理学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指责之时,开始认真思考如何吸收黑格尔关于康德伦理学批判中的合理成分来解决从规范证成到规范应用所产生的“落差”问题,从而导致他最终转向法哲学领域去阐明交往行动如何能达成社会整合的规范性基础。总之,思考黑格尔关于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否适用于对话伦理学,是我们理解和评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关键线索。

黑格尔; 哈贝马斯; 康德伦理学; 对话伦理学

B516.31; B516.35 A 009608

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当代实践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自黑格尔将康德的伦理学批评为“空洞的形式主义”之后,人们通常将康德当成了道德的辩护者,将黑格尔理解为伦理法的捍卫者,从而将康德和黑格尔的伦理学立场对立起来。对话伦理学是对康德伦理学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点毋庸赘述。那么,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否也适用于对话伦理学?这确是一个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其实,在对话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历程中,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一直思考这个问题。他首次公开讨论这一议题是在1986年6月比勒费尔德(Bielefeld)跨学科中心举行的关于《交往行动理论》一书的专题研讨会上①,自此之后他多次重讲②,并最终以《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否适用于对话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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