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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风险防范

2021-11-22郭佩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9期
关键词:受益人银行

文/郭佩 编辑/韩英彤

对非银行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或者通知行最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加以识别,做好尽职调查并提示风险。

大多数国际信用证是由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人)要求开立给出口商(受益人),银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议付。随着国际结算实务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不断增多。根据2002年国际商会的TA537意见,“UCP500认可其条文可由依据其出具的承诺修改或排除,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即构成这样的修改。即使UCP明确禁止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这种禁止仍然可以修改,因为UCP并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不能限制惯例的使用方式”。那么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有什么风险?出口方银行应如何帮助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呢?

案例背景

2020年国内P银行收到美国I银行发来的7份以MT799报文格式开立的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人是美国N公司(非银行机构),受益人是E出口商,I银行作为开证人代理发送电文。信用证表明,将遵循国际惯例UCP600,N公司承担信用证中的首要义务(PRIMARY OBLIGATION),I银行收到单据后将遵循UCP600代理审核单证。

E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完成备货,但由于疫情订不到船无法按时发货,导致货物晚装船,单据过交单期和效期。P银行作为交单行提示E出口商拒付风险,E出口商表示已和N公司协商仍需寄单。P银行将单据寄往信用证要求的I银行,随后I银行发来MT999格式的拒付电文,除列明成立的拒付理由外,还表示会联系N进口商接受不符点付款,并持有单据等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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