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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法人金融监管的关键技术实现探讨

2021-11-22方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3期
关键词:金融信息

方 敏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北京 100162)

0 引言

潘功胜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实施穿透式监管,即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要实施功能监管,按照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1]。

“穿透式” 监管是监管者发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身份,识别隐藏在形式背后的实质交易,再借助恰当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实现对金融交易关系的深度和有效调整。“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提升市场透明度[2]。

金融市场参与者可分为金融机构和交易实体。金融机构一般是金融服务中介,交易实体一般是法人和个人。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在金融市场中出现了大量具有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域、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交易结构复杂等典型特点的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这些业务模式虽然从单个金融领域观察,其似乎风险可控,并无明显违规之处。但当深入探究资金来源与最终投向时,则不难发现其明显突破了市场准入、杠杆限制、资本约束、投资范围、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极易引发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3]。

1 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关键技术

在穿透式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监管者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参与者识别码,追溯各个金融交易环节的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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