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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常州市横林镇为例

2021-11-22章祺琰田真平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融合农业

章祺琰 田真平 李 景

江苏理工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

1 农村产业融合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产业融合存在于产业之中技术的融合,使两种不相关的技术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的不断升级,国家政策的不断推进,融合逐渐从技术扩展到需求市场等方面,打破了产业与产业之间的壁垒,使产业在融合中共同发展升级,共同受益。

农村产业融合以农业为中心,而融合主体是以普通农户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将几乎不在农村发展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价值与收益带回农村,推进其与农村仅有的第一产业不断融合,从而推动农村产业的不断升级,推动新型产业的出现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产品网店、乡村民宿和农家乐等。

种养殖大户是指从事种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专业化经营户,他们一般具有更专业化、科学化的种养殖技术和生产管理模式。种养殖大户能够带动普通农户,使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现代化、标准化,有利于打造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生产管理方式进行生产的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家庭农场促进了乡村农业产品的商品化,增加了农民收入,通常由种养殖大户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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