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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犯罪化探索

2021-11-22王桢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药品体育

王 桢

竞技体育是人类凭借肉体对抗自然、挑战极限,展现力量与智慧之美的活动。因而,任何借助兴奋剂提高运动机能的方式都扭曲了体育真谛,让其他选手的努力与付出成为泡影,使体育比赛成为药学家、科学家之间的较量。正因如此,全世界正规的体育比赛均严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1]。但即便如此,仍有运动员在利益诱惑或权力胁迫下选择服用兴奋剂进行比赛。而服用兴奋剂可以分为自主服用和他人促使服用①兴奋剂,可以分为毒品兴奋剂和药品兴奋剂。毒品兴奋剂属于毒品的范畴,因有国家的特别立法,不是本文所要探讨内容。所以,本文所言的兴奋剂特指药品兴奋剂。。主动服用,指运动员在明知服用的药物是兴奋剂的前提下,主动选择服用兴奋剂,其服用兴奋剂的意思产生于服用人本身。他人促使服用(简称“促服行为”),指运动员在缺乏服用兴奋剂的明知、欲图、自我犯意任意一主观要素下产生的服用兴奋剂行为。如运动员被他人投放兴奋剂或被欺骗服用兴奋剂,缺乏明知要素;被他人强迫、威胁服用兴奋剂,并非出于本意,缺乏欲图要素;他人组织、引诱、教唆下服用兴奋剂(特别是对象为未成年人时),犯意来自于他人而非服用人本身,缺乏自我犯意要素。上述情形均是他人促使的结果,促使人才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更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而目前学界对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仍然略显薄弱,有待深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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