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探讨
2021-11-22麦韦宁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2期
麦韦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作为一种常见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一般犯罪行为有较大区别。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条罪名下,其需要保护的法益及犯罪构成不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各有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解决刑事诉讼专门性问题、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往往与特定的案件事实相关。根据不同的刑法分则罪名,综合犯罪构成、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技术来探讨同类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7条)。
从以上八个罪名的生产、销售对象上来看,伪劣产品(第140条)与假药(第141条)、劣药(第142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第143条)等七种产品,存在竞合关系。即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可视为是特殊类型的伪劣商品。这是由于不同类型的伪劣产品社会危害性的不同,通过区别不同罪名从而在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上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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