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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制约

2021-11-22赵晓雁王海滨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1期
关键词:险种个人账户年限

文/赵晓雁 王海滨

随着大数据应用、云计算能力的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业态新产业开始爆发式成长,以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及平台经济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对激发新的经济活力、引领创新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新就业形态,颠覆了人们对传统就业模式的认知,新就业形态以其就业灵活弹性大、工作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弱化、去雇主化趋势等特征吸引了数以千万的劳动者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有数据显示,未来中国将有高达4亿的劳动力将通过互联网实现自我雇佣和自我就业,新就业形态将成为未来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

一、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对参保行为的制约分析

(一)社会保险单险种不可重复性对参保行为的制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劳动者只可以选择在一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社会保险单险种来讲不可以重复参保缴费,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将重复缴纳的部分予以清退。而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劳动者可以给多家单位供职,而单险种不可重复性参保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最大的制约就是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现行规定,劳动者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发生工伤的,由受伤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别家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受伤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就无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而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而且这类问题近几年在外卖骑手中普遍存在。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凡是用人单位的雇工都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并未限制重复参保,当然社保待遇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并不是将其作为不能重复参保的前置条件,像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可以选择个人账户累计,并不需要进行清退。此外,重复参加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多家用人单位供职的劳动者权益,而医疗、失业、生育可以规定不可重复参保或者重复参保不可重复享受待遇即可[1]。

(二)社会保险同性质险种互不兼容性对参保行为的制约

同性质险种互不兼容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目前社会保险按照参保人群划分为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职工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将基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就业职工纳入保障范围,而居民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主要是将未就业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既不是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就业职工,也不属于未就业居民,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需求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一是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保,两者必须选择其一;二是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后,不能够合并累计计算,必须清退其中一种保险,而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都在个人账户记账,可以按照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中;三是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大概可以领取十年,领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从统筹基金支出,而目前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可以累计个人账户,因此容易出现参保人在非就业状态下,按照高标准和高补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接着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从而迅速扩大个人账户养老金,造成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无形损失,不符合缴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四是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问题,目前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居民养老保险转职工养老保险不累计缴费年限。而医疗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统筹地区规定两者之间转移不可累计缴费年限,也有的规定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比例折算职工医疗保险年限。从问卷调查的情况看,不少外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都存在着在户籍地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如果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保,将来也将面临同类险种重复缴费以及缴费年限的折算问题[2]。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捆绑制缴费对参保行为的制约

目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五险“捆绑制”缴费模式,尽管现在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继续由人社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医保局负责(目前医疗、生育合并),在业务经办中,大多数地区采取的依然是五个险种捆绑制的强制参保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利于新业态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保,一是捆绑制导致在企业缴纳五险合计缴费率太高,抬高了人工成本,导致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无力或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问卷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对五险的选择优先次序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二是现行的职工社保缴费模式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者必须捆绑进行,而对于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用人单位的参保意愿比从业人员的参保意愿低很多,如果能实施分别参保,适当调整各自的缴费模式,会更有利于提高新业态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三是虽然目前国家鼓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依然采取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模式,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保险依然存在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这无疑导致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设计构思

(一)研究设计社会保险重复缴费机制

需要打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对一的缴费模式,在同一统筹地区允许劳动者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可以允许劳动者分别按照多个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缴费基数在退休时按照平均值计算缴费指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可以重复缴费,累计计入统筹账户。医疗保险可以允许重复缴费,但需建立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否则不允许重复缴费或重复享受待遇。失业保险可以允许重复缴费,但应当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制度;工伤保险允许重复缴费避免出现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工伤,但因为工伤保险单一缴费制导致无法在受工伤单位参保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二)允许同性质的险种相互兼容

一是允许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由于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因此在同一年度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从单位离职后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会产生部分月份重复缴费问题,而对于缴费月数重复的可以考虑允许参保人自愿选择,退还居民养老保险费,或者和其他非重复月份的居民养老保险费一并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比分别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避免了参保人刻意通过高标准缴纳或补缴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扩大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问题。二是允许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对于重复缴费的月份,可以选择退保或者保留缴费月份按照比例折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照职工医保政策享受待遇。三是统一居民保险和职工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政策,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考虑将个人账户金额按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比分别计入统筹和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度居民缴费档次标准与社平工资之比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居民医疗保险可以规定同一统筹地区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照统一的比例折算为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建立社会保险险种“必选+自选”缴费机制

打破五险捆绑制和单位个人缴费捆绑制,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开,按照险种兼容性、重复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选择参保可以在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中按照“必选+自选”原则参保缴费,劳动者个人可以在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居民养老、医疗七个险种中按照“必选+自选”原则参保缴费。这种缴费模式,新业态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对于“自选”险种可以根据个人偏好、健康水平、风险评估、生活成本等因素择优选择参保缴费险种。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捆绑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医疗、生育险种中根据个人偏好、健康水平、风险评估、生活成本等因素择优选择参保缴费险种,这种模式有利于增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积极性。

三、结语

在目前现行社会保险参保制度框架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缺乏灵活性,未来势必要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需求出发,结合工作模式、工作性质、人身保障等因素重新设计参保登记模式,要深入研究社会保险险种解绑和单位个人缴费解绑对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还需要谨慎评估解绑后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以免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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