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障
2021-11-22张波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1期
文/张波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下的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3733亿元,同比增长2.9%。民生服务、制造能力、知识技能三个领域的市场规模位居前三。依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的数据,2017年~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2020年平台公司从业人员约631万人,同比增长1.3%左右(见图1)。
虽然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缓解了重点群体的就业压力,但由于互联网用工劳动时间、工作场所的灵活性以及劳动报酬的不确定性,使得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悖。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用工从属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从而无法充分保障互联网用工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1]。
一、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
劳动关系是以国家政策和市场条件为基础,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的一种劳动报酬关系。劳动关系不仅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就业条件,更是一种以有偿劳动分配劳动成果的关系。同时,劳动者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目前,我国理论界普遍采用的劳动关系概念,即生产资料提供者与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二、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因此法院多采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回复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以下两条来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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