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2021-11-22杨必成耿涛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期
杨必成 耿涛
一、破产重整的基本特征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实施形式。其中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
从经济本质上讲,破产重整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务清偿、财产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让步前提下,由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共同启动、实施的一种特殊救助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增强其偿债能力,从而实现债务的有效清偿。破产重整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企业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区别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或破产重整失败后,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通过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或直接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2.破产和解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法院裁定和解的制度,是债务人(被申请企业)为避免进行破产程序而单方面采取挽救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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