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最低税方案的政策目标与我国的实施路径
2021-11-22薛皓天
薛皓天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引 言
如果说OECD关于国际税收的支柱一方案起因于经济数字化,导致来源国无法基于原有的常设机构概念对数字经济行为征税,从而要求通过新的联结度概念和方法重新分配征税权。那么,支柱二方案则被认为与数字化没有直接关联。[1]该方案背后的前提是,当一国(地区)没有充分行使其征税权(制定了过低的税制优惠)时,就应由有权国家实施征税,从而构成支柱一的后盾。
关于支柱二的政策目标,2019年1月OECD发布的《解决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政策说明》(以下简称“政策说明”)确立了该方案的共识,认为其主要是为了解决BEPS的遗留问题,即数字化经济进一步恶化了BEPS风险。2019年2月发布的《解决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公众咨询文件”)提出,尽管BEPS计划已经就价值创造与双重不征税提出了措施,但是仍没有从利润转移风险中给出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并认为需要一种阻止税收有害“逐底竞争”(或“一降到底”)的全球行动。在2019年末的《“支柱二”下的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提案”)中,这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就是设定一个最低税率,这不仅能“减少纳税人进行利润转移的激励”,同时也可以为各管辖区建立“税收竞争的底线”。(1)参见OECD于2019年发布的《“支柱二”下的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GloBE)—数字经济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第6页。
从OECD的支柱二官方文件中可见,解决BEPS遗留问题的方式是通过设定一个最低税率,这不仅具有反避税的作用,同时也能为国际税收竞争建立一道底线,因而有观点认为,全球反税基侵蚀(以下简称GloBE)税制创设最低税收的目标,很明显地反映了OECD政策方向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