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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2021-11-22王辉

北方经贸 2021年9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

王 辉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乌鲁木齐830012)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与信息化更有效的结合。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有8.9亿,数据不论从种类还是规模上,都有了爆发式的增长。公民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也扩大到公民的健康数据、输入法记录、网上购物记录、搜索引擎记录及个人行程记录等网络信息,隐私逐渐产生出可以量化的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地位和权责上的差异性,导致金融隐私极易受到侵犯,且举证和追责较为困难。因此,完善金融隐私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金融隐私权的界定与我国金融隐私泄露乱象

(一)金融隐私权的界定

我国对金融隐私权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郑启福(2012)认为,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侵犯、干涉的权利,主要包括保密权、使用权、知情权和维护权。[1]潘建珊(2007)认为,金融隐私权是个人对于本人金融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个人资料权,指的是个人控制收集、揭露和使用关于其本人金融交易或事务的权利。[2]王宝刚、张立先(2013)认为,金融隐私权的概念是隐私权不断扩展的结果。金融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在金融市场中产生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号码、住址、从事行业等。[3]综上所述,金融隐私权可以认为是金融消费者对其个人的各种金融信息具有自由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金融消费者个人的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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