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的理论问题探究
2021-11-22胡伟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胡 伟
体育法学勃兴于体育学与法学的高度融合,是对体育法律现象及规律展开研究的交叉性学科[1]。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美国、意大利和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就开始了体育法学的研究[2]。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经过了40多年的努力,体育法学研究经历了从无到有且日渐成熟的过程[3]。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体育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对40多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深掘体育法学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而推动体育法学研究在新时代的发展。
1 体育法学研究的趋向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草案的酝酿为契机。随着《体育法》起草工作紧锣密鼓的进行,体育法学研究从萌芽状态进入发展阶段。1995年《体育法》的颁行,让其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关键对象,也掀起了体育法学研究的热潮。在研究上形成了“四多”与“四少”的局面[4]:(1)关注体育法律规范的多,从产生体育法律现象的社会背景角度考察体育法律运行的较少;(2)诠释体育法律条文的多,对体育法律在体育活动中的实际运作考察较少;(3)译述国外体育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多,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进行实际分析与借鉴的较少;(4)囿于静态描述体育法律现象本身内部要素的多,从深层体育文化渊源和国际比较中考察体育法律现象的较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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