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发生车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21-11-22小保,潘家永,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4期
小保:
我是某公司的女工,孩子才5个月大,每天需要母乳喂养。我上班时间是每天14点至21点,由于公司未建立哺乳室,公司就让我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1年6月15日傍晚,我骑电动自行车按通常的上下班行走路线回家喂奶,行至一路口时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公司认为我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故没有为我申报工伤。请问,如果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会获得工伤认定吗?
朱双霖
朱双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你所述的情况分析,你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首先,公司未设立哺乳室,于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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