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研究
2021-11-21邓立军
犯罪研究 2021年1期
邓立军
国际控制下交付是一项十分年轻的特殊侦查手段,从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确立之时起算,至今不过三十余年的历史。2000年、200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控制下交付做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完善,从而使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准则逐渐得以建立,并伴随着区域性国际公约、国际协议的签署和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而延伸到全球领域,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虽然是上述三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控制下交付的立法步伐却异常迟缓。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第2 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控制下交付作出的明确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有关控制下交付的规定没有做任何修改,只是将法条序号由原来的第151 条第2款调整为153 条第2 款。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规定只有一款(总计46 个字),过于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又与国际公约存在诸多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加以改革与完善。〔1〕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 期,第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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