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021-11-21张楚晗
市场周刊 2021年4期
张楚晗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4)
一、 个人信息的内涵
(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一词最早发源于联合国1968 年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同一时期联邦德国黑森州也通过了相关法律即《黑森数据保护法》。 随后,瑞典颁布以及修订了《瑞典数据法》对加强数据信息的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各国家和组织对个人信息的表达也有所不同。 从欧盟来看,主要应用“个人数据”一词,即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任何信息。 既包括能直接证明自然人的信息,也包括间接的信息,给予了公民最大的保护。 从美国来看,主要应用“隐私权”一词。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隐私权法》,五年后将其纳入美国法典,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 其立法基本原则被许多国家借鉴。 从日本来看,其对个人信息范围的定义更加宽泛。 首先是“个人信息”即公民的一切信息;其次是“持有型个人数据”即拥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或组织,对其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后的数据;最后是“个人数据”即在计算机内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信息存储,把个人信息一次录入通过计算机编程处理等形成个人的专门数据库。
(二)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我国,2016 年《网络安全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加以规定。 2020 年提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其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提出了新的内涵。 “个人信息”顾名思义就是由“个人”和“信息”两部分组成,即所有与公民个人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总和,身份信息、婚姻家庭信息、社会信息都归属于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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