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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

2021-11-21黄梨珊

市场周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

黄梨珊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510006)

一、问题的提出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案例频频多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证券市场主体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规制,民事责任相对缺位,加之证券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高、耗时长、获赔率低等诸多原因,使得投资者陷入了维权难、赔偿难的困境。如何使受损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损害赔偿,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成为立法及实践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有非常大的进步,特别是将先行赔付纳入证券立法的范畴,使得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先行赔付制度并非由证券领域立法首创,此前的保险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而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先行赔付制度借由证券立法对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合乎公平和正义的法理。在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纳入立法之前,已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提出要在证券市场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2012年的万福生科案、2013年的海联讯案、2016年的欣泰电气案以赔付范围广、赔付率高等特点,在证券市场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为今后的先行赔付制度的规则细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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