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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问题及完善

2021-11-20夏金莱杜承铭王俊烨

中国大学教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实习基地法学专业

夏金莱 杜承铭 王俊烨

摘 要:在高校法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实习是实践和检验理论知识学习成果最重要的载体。但是,目前实习基地的建设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实习基地数量不足质量堪忧、不同高校实习基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实习基地建设缺乏政策统筹支持和各方对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性欠缺等。要改善这些问题,应当在实习基地建设中明确国家机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善实习基地建设中相应的集体实习制度、实习大纲多方共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多方共同考核制度、实习与就业衔接机制、实习与课题及论文融合机制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毕业实习一度是全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唯一独立开设的课程,是学生的必修实践课[1],而实习基地就是学生实习的重要载体。就目前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实习基地的建设尚未成熟。实习基地发展水平的欠缺,导致法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大打折扣,因此当下有必要改善实习基地建设的现状[2]。

一、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现状与问题

实习基地作为实习的重要场所,在法治人才培养的进程中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从实践的情况看,实习基地的建設尚未实现其设计的目的和初衷。

1.实习基地数量不足质量堪忧

众所周知,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巨大,据202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高校在校生人数达到了3285.3万人。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充足的法律人才,国内很多高校新设和发展法学专业,专业规模迅速发展扩大。据统计,目前我国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28所[3]。然而,实习基地的数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庞大数量的法科学生的实习需求。即便是已有的实习基地,建设的质量也参差不齐。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对口的单位多为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高校与之联合共建实习基地的实现难度较大,因此现实中高校更多地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实习基地。但是,由于律所盈利的属性和律师相对独立的特点,高校在律所设立的实习基地往往难以形成规模,也难以长久持续运行。

2.不同高校实习基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各个高校实习基地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笔者查阅了全国各个法学高校的官网,挑选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对其实习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五院四系”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较为完善,在基地建设、管理保障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均有覆盖,传统法学强校基于其历史积淀和既有的基础,实习基地的建设相对完善,相形之下普通法学院校就有所欠缺。同时,我们发现地处发达地区的院校比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院校发展更为完善。由于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主要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占了相当一部分的比例,经济发达地区汇集了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司企业,自然能够接纳更多人员,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最主要的人才流入地,较多的实习机会和人才净流入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实习基地建设更为成熟。

3.实习基地建设缺乏政策统筹支持

实习基地的建设必须由用人单位和高校合作完成,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应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就强调了实务部门接纳实习生的重要性,并且提出“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但该意见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作为责任主体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尚未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推动下级单位予以落实。

4.各方对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性欠缺

首先,实习基地建设目前并未纳入高校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故高校积极建立实习基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已经建成的实习基地,往往也缺乏交流沟通。其次,由于实习生阶段性培养的性质,实习基地通常并不愿意花心思去培养实习生,将其视为分外工作。带教人员往往也不敢或者不愿将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交给实习生去尝试。凡是指导过实习生的人都有体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修改并指导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超过自己完成该项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久而久之,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通常只能从事一些简单重复性的日常工作,逐渐变成了“装订机器”。由于法科学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加之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不合理问题,许多学生不得不将实习的时间用来准备就业,无法按时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从学生的角度来看,一部分学生对于实习往往抱着应付学校的心理,但求安稳取得所修学分,杜撰实习报告,企图蒙混过关。学生们对实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实习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二、明确实习基地建设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设完善的实习基地绝非高校一己之力可以担当,要建立起数量足够、质量优良并且能够长久持续运行的优质实习基地,需要管理部门、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承担各自的责任。

1.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

在促进双方积极推进实习基地数量与质量建设的过程中,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责无旁贷。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8.2条规定:各高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达到5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也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法〔2015〕230号),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举措都是很好的开端,但落实力度还不够。作为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如果可以尝试将实习基地建设水平纳入高校学科评估的参考指标当中,会切实提升高校建设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积极性。

2.高校的主体责任

在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中,高校是最重要的主体。第一,高校要积极寻求各种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以“量身定做”培养人才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共建实习基地。例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加入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机构網络(PNI),在国内国际都有广泛的影响力,基于这一特色,该校于2012年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建实践基地。这一基地既契合双方需求,又突出特色,发挥专业优势。法商融合是广东财经大学人才培养特色之一,“企业法务”班侧重于培养公司企业法务人才,并联络相关公司企业建立实习基地。高校基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型单位的需求开设特色的专业或者班级,为特定用人单位“量身定做”培养人才,同时与之共建实习基地,可以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第二,高校在实习工作中要注重与实习基地的交流沟通,随时跟进本校学生的实习表现情况,做好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采取巡查、检查等工作措施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在实习教学大纲制定和实习生成绩考核方面,高校应当主动询问各种法律实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让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教学大纲的制定过程,并会同法律实务部门一道对学生在实习基地的表现进行综合考量,给予实习基地一定的考核权限,确保学生的实习成绩真实、合理。双方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共同肩负起法治人才培养的重担。第四,高校应当适当调整教学计划,确保学生在参与实习之前能够完成本专业的主干学位课程,同时调整实习时间安排,避免实习与就业以及法考、考研等重要考试产生时间上的冲突,免除学生的后顾之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该校实习安排在第6学期至第7学期间的暑期进行,时间为8~12周。鉴于目前研究生入学招生考试的考试时间基本稳定在每年12月份,主要备考期间集中在第7学期,第8学期学生则要面临毕业就业等一系列繁忙事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9~10月份,主要备考期间集中在9月份之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实习安排在第7学期之前避开了毕业季和考研备考期。

3.法律实务部门的主体责任

法律实务部门不仅仅是法治人才的需求方,还应当将自己视为法治人才的培养主体,共同承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责任。法律实务部门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人大机关等其他相关单位。首先,法院、检察院作为法治人才培养主体,责无旁贷要肩负起法科学生的实习培养工作。与医院的对口实训相同,通常医院都会和所在省市的医学类院校建立长期稳固的实习基地合作关系,一个班的学生大多集中于一家医院,分别由不同的老师带教,法院也可以与所在省市的法学类院校建立持久稳定的实习基地合作关系,将学生集中组织,轮换在不同的业务庭展开实习。此外,虽然《法官法》第三十七条中允许法官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然而事实上很多法院的审批都很严格,实际上限制了法官兼任高校的校外实习导师指导学生的资格,与法治人才培养的初衷相悖。其次,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务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其他主体,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一部分培养责任,与高校建立较小规模的实践基地,为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力量。鉴于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需要自负盈亏的特性,应当配套一定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最后,对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人大机关等其他相关单位,也应当鼓励加入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当中来。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对接以刑事诉讼为特色的法学类院校以及刑法学及诉讼法学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人大机关可以对接以宪法和行政法为特色的法学类院校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联合培养刑事诉讼与立法方面的人才。

4.由实习基地建立实习生权利救济机制

实习生与实习基地之间虽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实习基地兼具培养主体和用人单位的双重属性,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基地应当为实习生的工作提供保障,从培养主体的属性出发,实习基地应当对实习生在实习培养期间的安全负责。实践中,由于实习时间并不长,实习基地并未关注实习生的权利保障问题。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并无相应的救济途径。因此,实习基地可以探索以工会为基础建立实习生权利救济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当实习生因实习期间的工作与实习基地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可以由工会承担调解职责。实习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因此还可以尝试用工会经费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通过商业保险赔付保障其权利。

三、建立完善实习配套制度

建立起充足的实习基地并不意味着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的初衷就能全面实现,还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才能使得实习基地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1.推广集体实习制度

将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长期且固定共建实习基地的合作机制确立下来之后,应当将分散实习制改为集中实习制。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医学类院校的实习基地多为所在省市的医院,因而医学生多数都是在实习基地进行集中实习,而目前法学专业的多数学生依然是分散实习,由学生各自选择实习单位,分别完成实习。相比之下,集中实习的方式更有利于规范实习管理和考核方面的工作。在集中实习制下,实习单位的选择应当采用在尊重学生兴趣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方式。学生可以在上文提到的几种类型的实习单位中至少选择三个,或者在同一个单位选择三个以上不同职能的部门进行实习,学生选择了实习单位的类型以后,则由学校安排具体单位,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实习混学分的情况发生。当然,集体实习并不意味着要同时实习,鉴于目前各高校所合作建设的实习基地数量仍然有限,高校可以根据学生数量和学生就业、考研和法考的实际情况,分批次组织安排集体实习,从时间维度解决实习基地数量不足的现状。

2.实习大纲多方共商制度

高校作为教学大纲制定的牵头主体,应当主动加强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协商和沟通。同时,法律实务部门也应当具备主人翁意识,将自己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中的重要一员,将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工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事项与高校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协商后写入实习大纲,将问题落到实处去解决,使实习基地的建设稳步推进。在实习教学大纲中,应当明确规定专业实习的目的、内容、地点、时间及进度计划、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人员安排、时间安排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各自的职责等,使专业实习逐渐有章可循,得以稳定化、常态化。例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中提到该方案是在与实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和详细论证最终形成的,此举是落实实习大纲多方共商制度的一次进步尝试。此外,在整个教学大纲中,应当将法学主干课程适当提前设置或者紧凑安排在专业实习之前,使学生可以在实习之前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以保证专业实习的有效进行。同时,在课程规划中应当提高实践课程的比例,保证学生学到的不仅是书面上的知识,也要真切体验到实务中的知识,为将来的法律职业人才奠定必要的实践基础[2]。

3.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实习基地保质保量且长期稳定的运行,还应当从经费上对实习基地建设和学生的实习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要对实习经费做出具体规定,确保经费来源,实行专款专用。在这方面可以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用于高校实习基地日常运维、实习带教老师职务补贴发放、实习生必要的生活和通勤开支等。《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规定每年按学校要求预算足额的实习经费,从实习经费中统一为集中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海南大学实习基地将其所需费用列入预算,写入工作报告,落实了经费保障问题。同时,该校法学院集中、统一安排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为全体实习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安全保障[4]。

4.明晰多方共同考核制度

对于实习生的成绩考核应当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方式。首先,要构建高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双方应当保持经常性的交流,及时沟通学生的最新实习动态。其次,双方要增加对实习生考核的方式和频次,除了检查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以外,还应当按照实习的内容和进程增加考试和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效果进行动态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延长实习时间,否则不予毕业。最后,除了对实习生进行常规考核外,法学院和实习基地还应当共同组织实习的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成绩评定分别由兼职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打分,最终由专业指导教师按以下比例折合,得出实习成绩: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占40%;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制作专业文书(作品)能力的评价占20%;实习论文(报告)占40%”。法大的这项文件详细规定了实习生实习成绩的考核方式,赋予了实习基地考核权限,实习基地带教老师拥有更大的评定比例,有利于作为实习培养主体的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充分做出评价,不但能发挥实习基地的培养主体作用,而且能保证学生的实习成绩的真实性、科学性,更具参考性。基于此种考核方法产生的成绩,不论是对于高校评定学生水平,还是对于学生自我认知,抑或是实习基地想要进行的“量才录用”工作,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此外,除了实习基地与高校之外,还可以鼓励学生自评互评。一个实习小组内的几个同学在实习期间朝夕相处,实习环境相同,对彼此情况也比较了解,通过自评和互评,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5]。

5.创新实习与就业衔接机制

各方还可以合作推动建立实习与就业的衔接机制,将学生实习工作成绩作为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的参考标准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尝试优先录用本实习基地优秀实习生。司法制度改革后,员额法官、检察官等都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助理,在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律实务部门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从优秀实习生中遴选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制度。法院和检察院不妨尝试将实习生的考核审定权和助理录用权移交给实习带教老师,实习带教老师对认为满意并经过一定方式考核合格的实习生,毕业后可以优先录用为法官助理或者检察官助理。已经有高校和法院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法律助理实习生项目,在实习结束后,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法官助理。在这种制度下实习生为了能够顺利地解决就业问题,往往有极强的动力,尽可能表现更好,实习带教老师也更乐于为自己培养未来的助理。即便实习生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出具的实习意见也能对其未来的求职带来一定的帮助。

6.探索实习与课题及论文融合机制

实习基地可以与高校一起鼓励参加实习的学生参与所在单位的课题研究,尤其是对于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而言,能够切身参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课题中,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踐经验更进一步结合,是非常宝贵的机会。对于有志于读博的硕士研究生而言,甚至可以探索直接以参与实习单位课题的方式进行专业实习,既能保证学生接触到真实法律实务,也有助于其学术生涯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关于选拔研究生担任法院实习助理的通知》中规定:“项目进行过程中学校鼓励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对优秀的课题报告和论文给予奖励”,此举充分调动起实习生的积极性。高校还可以尝试鼓励学生将自己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结合起来。在实习指导教师的引导下,培养学生在实习中养成发现问题的意识,在撰写毕业论文或调研报告的过程中贯穿解决问题(即实习中所发现的问题)意识,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6]。法律实务本身就是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最生动的体现,基于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性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为毕业论文提供更多更好更真实的选题思路,并且“就地取材”进行实际调研,为毕业论文提供更多真实有力的第一手资料作为论据丰富毕业论文。此外,还可以尝试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融为一体,实现两方面教导的前后关联,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确保指导过程的连贯与前后一致,为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有效结合保驾护航[7]。此种融合的尝试不但有利于法治人才的培养,还可以提升实习基地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刘俊.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10(9):51-53.

[2]张娇.“法治中国”视域下的法学教育[J].高等教育评论,2018(6):98-106.

[3]周佑勇.高等法学教育如何实现内涵式发展[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6-8.

[4]王崇敏,邓和军.论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互惠式实习机制——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12(6):125-130.

[5]王红艳.法学专业实习考核评价模式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8):85-86.

[6]吴俊明,王武祥.论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实现机制的建构[J].教育现代化,2020(1):30-32.

[7]吴俊明,王武祥.与专业实习相关联是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以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为视角[J].高教学刊,2020(1):74-76.

[本文系广东财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新文科背景下强化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以法科为例”的成果]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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