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21-11-20贺桂华,尚玉萌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8期
贺桂华,尚玉萌
摘 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互联网商家通过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消费喜好等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区别定价。文旅部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令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对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乱象进行治理,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文化旅游业。鉴于此,对于“大数据杀熟”下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从法律规制、识别机制以及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识别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8-0157-04
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社会进步离不开大数据支持,但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困扰。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商家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并分析消费者的信息,据此对不同消费者进行区别定价,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自辩,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所以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此对“大数据杀熟”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显得至关重要。
一、“大数据杀熟”的阐释
(一)“大数据杀熟”的理论分析
要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须清晰其内涵。学界关于“大数据杀熟”的定义按照对“行为主体的获利倾向”强调与否,可以分为两类:强调杀熟目的的类别和不强调杀熟目的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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