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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涉诉信访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2021-11-19杨玉晓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杨玉晓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引言

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突增的一种信访类别,其与“法律”相关,与“诉讼程序”相互交织,专业性较强,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常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对司法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2013年之前政府常常通过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来治理桀骜不驯的涉诉信访者,很少动用刑罚手段开展治理。2013年,存续了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如何治理涉诉信访变得迫在眉睫,非常规的涉诉信访者也经历了一个入罪化的过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之一,刑法中并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进行概括式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过度解释沦为“口袋罪”。

纵观学界的研究成果,近五年来,对涉诉信访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有数十篇(1)笔者在知网上以“涉诉信访”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找到12篇相关文献。,绝大多数都是谈如何开展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推进涉诉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如通过“限缩涉诉信访的范围”“建立信访与司法制度的隔离与衔接程序”等措施来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进路。[1]以寻衅滋事罪为对象开展研究的论文有十余篇,大多数是研究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其中代表性的作品为,刘志强、宋海超:《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三性”审视》,提出了“口袋罪”是“结果无价值”与“政策依赖”的结果,该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在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合宪性上都存在问题,需要给予理念及规范上的重新定位,现在从司法实践改革入手,再寻求理论上的修正,限制该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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