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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开征房产税可行性分析

2021-11-19陆荣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3期

□文/陆荣艳

(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铜陵)

[提要]我国于1986年正式提出房产税,但居民个人住房房产税于2011年首次在上海、重庆两市作为试点。近年来,关于是否全面征收居民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基于此,通过研究我国目前房产税开征现状,并结合实际分析,探讨我国目前是否具有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条件,为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房产税自古有之,只是在不同时期其征收方法不同。例如,周王朝的“廛布”、唐代的桥梁间架房屋税、清代的土地房屋税捐,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窗户税”“烟囱税”等,均属房产税。

目前,我国坚定以“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为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同时,这也是“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此外,刘昆曾在半年内三次提及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释放的信号不问可知,因而推进房产税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在此条件下,本文将探讨我国目前是否具有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条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早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与当代经济发展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房产税立法改革工作势在必行。

(二)居民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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