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参与竞争性国企混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021-11-19赵静静
经济与管理 2021年6期
蔡 锐,赵静静
(沈阳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8)
一、引言
基于我国上一轮国企改革红利的边际效果逐年递减,以及国有企业依然存在隐形效率损失较大、代理成本较高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强国企发展动力,提高国企创新效率,改善国企治理质量。现阶段我国面临着增长动力转换难题,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当前国企改革的首要目标,也是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诉求。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创新实践还很不够①,作为我国“分类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最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竞争性国有企业[1],肩负着通过混改促进企业创新的重任。那么,竞争性国有企业如何通过混改来增强创新能力?
本文提出,机构投资者参与竞争性国企混改是缓解竞争性国企代理成本、促进竞争性国企创新的治理机制之一。自2000 年我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来,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强劲发展,已成为企业创新外部资金来源的典型代表以及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参与竞争性国企混改有效缓解了竞争性国企的“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和“产权不清”等问题,通过积极监督、有效制衡等方式降低竞争性国企的两类代理成本,促进研发投入,并通过创新来激发企业发展内生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竞争性国企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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