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改革效果评析
2021-11-17肖卫兵
理论与改革 2021年6期
肖卫兵
从2014年底启动开始,历经四年多修订历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修改终于在2019年4月得以完成,并于同年5月15日正式施行。首次修订经历如此之久足以说明修订工作非常不易。同时本次修订内容也非常全面。这次修改涉及公开目的、原则、主体、内容、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诸多方面,可谓是一次在有了丰富的本土实践之后,又在吸收了国际上最新实践后的大修。本次修订最核心的一个内容是初步完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改革。[1]在经历了两年实施之后,该类型化改革初步取得了哪些成果?是否有效激发了“公开优先”的本次条例修订特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需要我们基于能反映全国层面概况的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实行垂直领导的各系统所发布的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当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方面的统计数据予以汇总分析,进而审视本次条例修订在类型化改革方面的成效得失。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改革概述
(一)类型化改革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改革是基于2007年版的旧条例在诸多方面不足后所启动的一项有针对性的改革。对依申请公开制度作必要优化调整和加强责任约束是本次条例修订考虑的一项主要内容。[2]依申请公开制度直指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例外方面的具体考虑。2007年的旧条例在公开例外立法上较为零乱,不成系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