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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传播与公民表达

2021-11-14冯馨瑶靖鸣

新闻爱好者 2021年10期
关键词:平等身份

冯馨瑶 靖鸣

【摘要】互联网自由在本质上是自由观和权利观的体现,是基于理性色彩所作出的不受外在约束的平等权的体现。互联网的诞生与普及,进一步将表达的关口开放,每个个体在虚拟世界中塑造新的形象并以此来实现自我,表达自由被赋予了合理化的想象。但互联网在弥合身份区别的同时也再次塑造了身份传播的区隔,从技术伦理中建构的平权身份掩盖话语权背后的影响力,在社会化过程中以社会身份的塑造规训公民的表达,而消费主义下大众传媒创建的符号再次规训意义的生成。在互联网自由的实际操作中,互联网的公民更加注重表达权的工具性使用而忽略其本质效用,并最终体现为身份传播定义下的无可为自由。

【关键词】身份;身份传播;平等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个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具有主体性色彩,拥有自由表达自己主张、声明、想法的权利。表达权为个体创造了多重的可能性,在给予个体自我实现的方式的同时,使其在自我观点、意念、作品的传播中获得社会的认同,实现自我价值。

表达权从主体意义层面来讲,是本我的实现,在公开的场所中利用多种媒介自由自在、不受限制地表达,帮助人们确证自己的生活方式,确证自己对该种生活方式意义的体认,确证自己有关该种生活方式是促进而非阻碍他们融入社会的感受。[1]而正因表达权的公开确证,决定了其公共善的逻辑理念。在观点的自由公开市场中,尽管会有观点与观点的竞争,意见与意见的相左,但在自由表达的互相承认和互为辩驳中也能推动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个体的自由发展为社会搭建起天然的民主化平台,推动公民的政治化参与和社会价值的普泛化。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与解决以尊崇多元文化为首要,尊重不同生活方式、不同表达观点的个体,并给予其公共表达渠道,在压迫性的区域问题中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表达观点,建立社会“安全阀”。因此,表达权建立的民意渠道亦成为公共善的重要实现途径之一。

表达本身作为话语传播的一种形式,是主体性色彩下的意义呈现。当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创造多个自我时,便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个人和社会约束:“他们可能成为什么,他们想成为什么,他们害怕成为什么。”[2]自我会受到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作为社会互动的产物,往往要坚持他人的期望和社会的规训。现有的实践规范使表达本身具有了“前台”的表演性质,围绕“自我”意义的呈现进行编码,将内心的意义、观点和态度通过隐喻的手法,借助表达权来建构自我形象。表达权要求个体能够在公开场所中不受限制地将自身的想法自由地表达出来,但其兼具的主体性效用和社会性效用使身份成为表达效果中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表达”本身就是话语编码的过程,在福柯看来,话语作为一种行为与事件,它至少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发生。话语主体在言说之前必须清楚自己的位置和身份,必须明白自己扮演的角色,必须了解自己该如何进行话语表达。[3]表达权不仅是一种手段,更是身份与思维辩驳的过程,需要结合自身身份意义做出符合身份的表达行为。

互联网兴起之后,人们也逐渐从无可畏的乌托邦思想走出,逐渐认识到互联网再构阶级层级的趋势。关于表达自由,王四新等学者指出,互联网是自我实现的理想平台、身份建构的强大武器和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4]其依托的是互联网中表达主体身份的平等性、内容的丰富性、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虚拟身份成为互联网表达权使用的重要支撑。但在话语权解放下,社会压力积聚、网络规制与自由失衡、社会价值评价模糊、媒介偏好诱导等因素也使网络中的表达自由出现了话语迷失现象。[5]对此,吕鹏、杨爽等学者就媒介所塑造的假象自由进行了研究,认为用户生成内容时代,个人与媒介的关系看似自由,可实际上是控制的加剧。[6]媒介固然塑造了新的媒介场景,革新了人与技术的关系,但从社会结构本质和社会阶层关系来看,却是新的人与人身份关系的建构。而社会身份也在传播情境中进一步对“自由”进行规训。信息传播本质上是一个“再现”的过程,“再现”是一个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意义竞争的场所。在选择的同时,“再现”不可避免地将某些东西排除了出去,而将另外一些东西纳入了进来。而这一选择性过程往往与主体位置之间存在勾连(articulation)。[7]

身份即传播,任何传播活动均是一个或多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传播主体接受、处理与传播信息,并通过主体身份与信息的结合而将主体身份作用于传播各环节的身份信息传递活动。[8]在表达过程中所纳入的东西,显然就是表达主体基于自身的环境所作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表达之时也会以自身的身份而影响他人对表达内容的接受度。人人皆有身份,表达权作为自然人的天然权利,亦会为身份所影响,并最终体现为身份传播活动。表达权成为社会身份定义下的权利行使过程。

一、网络身份下公民互联网自由的合理化想象

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社会自上而下的传播结构,每个个体都在这个共有平台上拥有了传播的权利,在低门槛的操作平台中建立“成名的想象”。较低的社会信息接收成本使得社会公共事务以更加民主的姿态呈现在网民面前。而与之伴随的是主体意识的崛起,其产生的直接结果便是权力的颠覆。互联网中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此聚合,产生更大的群体行为,进一步演化为非正式的政治行为,此时的网民身份也因此成为公民表达权实现的重要支柱。

(一)身份主体:脱域机制下平等身份的构建

表达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其根源的永恒话题便是平等,而要从原始的自然平等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9]因特网使平等观念从自然平等过渡至网络身份平等,传统社会中邓巴的150人定律在网络的无线连接中不断延伸,社交圈子从狭窄而稳固转变为宏大而松散,甚至将整个人类群体连接为更宏观的个体。互联网创造了兼具外来性和流动性的弥散结构,每个現实中的个体演变为分布式节点,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无论是从接收信息还是从发表内容而言,这种基于网络自由传播的技术特征所导致的网民身份的平等,并不只是虚拟的平等。互联网较低的社会组织成本将处于不同地缘社区和不同血缘群体的主体聚合,并迅速团结于同一概念和主题之下,使他们的个性得以彰显。尽管互联网凝聚了种种的新兴社区和组织,但无疑均是以个人主体意识为导向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加入和随意地退出。歧视减少的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在自我主体性发挥的意志之下,摆脱现实社会中权力与金钱营造的阶级差别而拥有平等的表达权。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无论从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抑或是收入结构来说,网络都给予了不同类别人群平等的接入机会。互联网中的表达权不仅体现为话语形式的自由发挥,更通过点赞、转发等表达服务将自我的表达与意识呈现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中,建立起与现实生活中相似或完全不同的社会身份,以此来实现自身的社会诉求。同时,网络中话题的营造也无限度地拉近了网民与热点问题、网民与社会管理者、网民与网民的距离,精英文化逐渐向大众文化让渡。

(二)身份技术:公共领域中身份互动的场景再现

在网络社会构建的公共领域中,表达权本质上是民众平权的产物。传统精英世界观下由少数人掌控的知识生产领域和信息传播领域被大众化和普泛化。从维基百科的用户运营到小米的社群经济,依靠的都是大众的平等权和自由权。在全民生产内容的时代背景下,个体的标新立异成为一种风潮,公民新闻的生成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的丰富性,而价值的多元化亦有利于形成个体力量集结后的声势浪潮。

网络世界中传统媒介话语垄断的固有模式被打破,被赋权的公众在权利行使中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媒体、公众、政府的互动关系在重塑的过程中也强化了表达权效力的发挥,公众个体大胆提出质疑与政府媒体大面积的回应和支持中出现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融合,公民意见在表达自由中构建了新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形成对公权力的挑战。此时的公共领域综合了社会结构和媒介结构,互联网颠覆传统的金字塔式的信息传播模式而构建了网状的节点式传播,热点效应的发挥不再依靠于传统媒体的议题设置,而转为公民的自发性和舆论声势的倒逼。而网络的信息可再现和意见可再现使普通网民的观点得以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并吸引拥有相似观点的人群关注,媒体的去中介化使话语态势中的大众化趋势显现,表达权的行使在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群组的讨论中逐渐常态化。公共领域中强化的不仅是人的话语内容,更是主体间的交互性,人在表达中建立联系,在互动中寻求认同,在归属中强化身份概念。在个体展现的舞台中自我价值得以彰显,民意疏通渠道下社交媒体平台成为事件的发酵场所,更引导着传统媒体的报道导向,出现公众与媒体的相互涵化过程,而公众的主体间关系也在平等身份中强化了自由的本质效用。

(三)身份环境:民主制度下自由身份的公共善效用

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制度需要有三个条件:一为明确阐述他们的选择,二为通过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向其他公民和政府表明他们的选择,三为使他们的选择在政府行为中受到同等的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考虑这些选择时不因其选择的内容或选择由谁提出而加以歧视。[10]在三个条件中,表达权均为实现民主制度的先行者。

在多元利益体中,仅依靠精英价值主义往往难以照顾大众的价值诉求,而使政策的价值利益导向偏离“公共善”的本质,甚至在与民意的极度相左之下引起大众的不满和反对。表达权本质上宣扬的是一种对话理论,人天生只有在对话中才能达成相互理解和相互协商,在面对公共问题的探讨中形成主体间的和谐而使公共政策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形成多数人的共识,强化其民众理念的合法有效性。在透明机制尚不健全的现代社会,互联网崇尚的自由平等在政治进程和政策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观点的公开市场在多元利益的集合体下成为现实,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价值沟通搭建桥梁,进行实时反馈和信息传输,表达权在公共善的概念之下转变为政治理念的维护和政策的有效落实。

表達权在强化政治参与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的“安全阀”,在舆论的信息集散地中通过强化网络话语表达为公众提供宣泄路径和表达窗口。改革开放后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在阶级分层下愈显多元,利益诉求在网络社会的无线连接下产生剧烈碰撞,社会风险的加大和价值体系的碰撞使情绪型舆论大量累积。尽管表达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呈现诉求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放大诉求和对对立阶层的反感,但面临矛盾冲突加剧的同时,表达权亦成为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公民新闻的诞生可以使一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敏感点的信息迅速袭击网络并形成病毒式传播,自由式的讨论使网民从自我身份出发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与公共事件相结合,把热点问题送至社会大众面前并引起重视,在促使社会问题解决的同时也满足了公众的窥私心理和参与需求。

(四)身份心理:自我实现需求下的表达欲望与表达迷失

亚里士多德就“人”的定义指出,“人是政治的动物”以及“人是会说话的动物”,只有在说话与表达中人才能够构筑自身的价值。在英国学者弥尔顿的论述中,一再强调“让我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因此,经互联网无限放大的表达自由不仅仅是手段,更是一种存在方式,通过表达自身观点以及尊重他人观点而构建自我实现的平台。人的生命活动的意识性和思想性在自由的内在规定中得以体现。

传统社会中,受限于社会环境和家庭邻里,社会个体在多重身份的转换下往往为各种制度所规制,强连接的关系构建也使个体在乡土社会的身份认知中以差序格局为核心来塑造表达,此时,个体言语表达中的社会属性被无限放大。而网络社会是崇尚个性的场域,排除权威主义和世俗观念的社会中表达主体的主体属性成为主导内容创作的主要价值判断基础,甚至在虚拟性网络社会构建的弱关系网络中,表达主体可以重新构建与现实社会中完全不同的自我形象并为特定群体发言,在彰显个性的同时实现政治参与。网络中的自我实现不仅仅体现为表达欲望的满足,更在信息的知情和接收上体现为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

网民的自我实现却也在表达权的工具性使用中出现自主和盲从的冲突。在人的异化中,人逐渐与创造的客体分离,在创造的“虚假需要”中逐渐依附于现有信息并失去客观理性判断,盲从于无意识的认同之中。表达权的目的性效用体现,成为对抗权力阶层和意见权威的重要手段。过度自我赋权下的公众在意见表达的安全感下通过对特定群体的声援助释放被压抑的情绪,此时的表达权成为“污名化”的工具之一,通过言语表达的形式对群体身份标签进行强化,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11]网民在情绪表达和事务参与的热情中随意性凸显,为了彰显自我价值而剑走偏锋,匿名性心理作用下社会责任感减弱,出现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交织下的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的对峙。

二、身份传播对主体性自由的多维影响

社会科学意义上的迷思是指那些能够激活个体和社会的叙事,能够为人们提供途径,使他们得以超越平凡的日常生活;它们能够提供通向另一种现实的入口,这种现实以崇高的许诺为特征。[12]尽管互联网创造了平等的网络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身份差距,却也依托新的媒介场景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不被注视”的空间下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却也在网络营造的虚拟层级结构中逐渐沉默。

(一)身份博弈:技术伦理下自由的平机与平权

无可否认的是,网络传播给社会带来了匿名身份下表达权的合理化想象,但无身份的效用往往体现为更深层次的身份控制。网络表达的匿名性转变为自我利益的导向性,在赋予个体展示自我形象和实现自我塑造的同时,也使其社会生活不断披露在互联网世界中,浏览记录、发表话语、点赞内容等都无形中组合为“数据化的个体”,并再现个体的身份特征。身份对表达的塑造性也从体制机制转变至整体观念中。现实中的社会身份影响着个体表达权的行使过程,通过影响表达的渠道选择、内容的编码方式、传播的风格样式等来限制表达权的使用效力与作用。公民平等权本身指的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的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不因任何外在差別而给予区别对待的一种权利。[13]但网络的平等性在社会身份的作用下也出现了一定层面的消解。在多重身份认同的社会中,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因身份次序的安排而出现偏差。即使网络社会中传统身份的标签被撕去,却也在大数据去中心化的幻想中建构平权的假象,隐藏着不平等本身的祸根。

互联网空间中个体被充分数据化,每一个个体都拥有平等发言的机会,但网络世界仍然是现实世界的映射,意见领袖经过身份认证将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一步延伸至网络空间,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转变为网络社会中信息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话语资源在身份的作用下倾斜。尽管表达权是每个个体在网络世界中被无限放大的权利,但其作用效力却仍然因社会资本和话语权分布的不平衡而受到限制。同时,流动的身份在网络传播语境中亦不断被消解,并体现为表达自由的进一步沦陷,固有身份成为个体的识别标签,在认知作用机制下可信性效果展现,人们更愿意相信已被贴有身份标签的个体的话语实践,而身份转场至另一个专业领域中则效力骤然降低。

(二)身份驯化:个体社会化后身份选择的霸权意识

人的个体身份在人际交往中往往成为最先进行认知的标签。身份已然成为影响人们认知的重要因素并影响了话语表达的实际效用。表达权是基于平等权所形成的个体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但无论在自我认知还是在外部认知中均无法摆脱社会身份的驯化作用。精英知识分子在使用网络时,因其具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和理性的分析能力,在问题的讨论中往往能够依托内容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而成为舆论的中心人物,扮演舆论领袖的角色,甚至直接影响其之后的言论以致进行跨界的话语表达。而针对草根阶层的话语表达,则因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而倾向于娱乐性和浅层次,在表达权的使用中往往体现为自我生活的披露和情绪化的感官呈现,在后现代的认同中进行角色扮演,在公共事务中也使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成为表达的主要动力机制。自由的形态在社会身份的限制之下体现为“泛自由”的态势,表达权的政治属性在身份的局限性下无法完全发挥,并在个体的身份选择下屈从于自由主义下的霸权意识。

个体在团体中的自我实现往往也通过镜像来构建,通过表达来获得他人的认可,在对话中进一步整合自我,为“大他者”话语的肯定为自身塑造方向。因此,每个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中的成员都是身处于他人的眼光之中的,个体为了保持目光的汇聚而发言并做出相应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欲望、言说被组织目标和组织言语取代,表达权的使用也在社会身份的规训中成为组织理念下的发言。身份本身是在互动中构建的,不仅是社会化的融入结果,更是产生人际互动表达的基础,其不仅是一种传播资源,更是一种认知基础。在建立双方的对话关系之前,往往双方会对身份地位进行确认,当不完全对等之时,双向的表达分享也在身份差异下形成信息的单向流通。

三、互联网自由背后是身份传播定义下的无可为自由

话语是人最基本的实践活动,表达权是激发话语的保障性权利,但也在实现过程中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福柯针对话语,指出控制话语的三个原则:一是外部控制,表现为对谈论对象的控制;二是内部控制,表现为话语意义生成的原则性控制;三是对说话主体的控制,通过建立仪规、心跳、话语社团、社会性原则等进行控制。对说话主体的控制在本质上是对说话主体身份的控制,只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够在一定的身份限度内实现表达权。身份不仅影响着个体的信息表达内容、表达方式,更从接触社会群组和人际交往中限制个体的自由属性。在信息接收层面上,知识基础、价值判断、科学要素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会对人们的信息选择和行动操作直接产生影响,尽管其存在有不同的影响维度,但表达自由在身份的限制之下成为不平等下的无可为自由。

表达权本身是人天然的权利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个体主动性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基于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理性分析后做出的言论发表。其中强调的是个体的自主性。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14]但身份效应下的传播活动却体现为社会因素对传播的影响,并最终表现为社会对个体的规训,身份传播下的个体会以身份为思量进行言语的表达,而在人际传播中,关系身份再次成为共识达成的基础。因此,表达本身在身份的外在限制下,表现为个体社会化的规范遵循与媒体建构的身份行为表达,表达自由成为社会规范中的主体意志性,是身份传播定义下的无可为自由。

(一)社会控制:网络时间与空间的解构带来的是无形的层级身份固化

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社会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在网络中的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这就是我们社会中支配和变迁的关键根源”[15]。尽管互联网给予了我们平等的网络身份,任何表达和信息在相同的数据编排逻辑下都以0和1的形式存在,主体性的言语在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环境中不断抛弃主体属性并发挥信息的本真价值。社交圈距离的拉近与社会关系的融合在加强群体内外了解的同时,也强化了个体的包容度,构筑价值共性。但不可忽略的是,网络在弥合现实社会资本和地位的同时,却也再次将中心控制权力交付于网络身份的影响力本身,而更多的表达权在虚拟社会中被量化后的影响力控制,并以更深的隐性控制和技术黑箱的形式存在。网民在行使表达权中成为追随少数人的大多数,进一步将网络社会再中心化,创造了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层级。

(二)合理规训:身份传播是表达自由异化的防范性措施

公众的表达自由直接影响着民主制度的实现与否,但表达权的放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阶层矛盾。社会是多元利益体的组合,在工业社会的正常运作中,个体往往以产业链中节点的形式存在于结构组成的每个拐角中,受制于社会环境和地缘社会而无以进一步接触,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网络将群体身份模糊化,界限的打破使群体之间能够轻易相互进入并产生互动关系。与沟通同时出现的是阶层与阶层的矛盾、利益与利益的冲突。在进入网络世界后,任何人都能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流,表达权成为阶层表现诉求的手段,但泛自由下的矛盾冲突也在群体碰撞中无限放大,形成的表达迷失也是自我概念下主体利益强化的结果。身份不仅是自我的选择,也是社会的规训结果,通过身份的营造来形塑身份行为,扩散群体的共同意识,基于共通意义空间构架平等身份。身份的建构设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将表达自由从个人自由向社会自由让渡。“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16]

(三)互联网自由的工具使用和本质使用

如今,舆论场域中“泛自由化”的现状实为公民对于表达自由权利的工具使用。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指出,自由既有作为目的的建构性作用,亦有作为手段的工具性作用。就工具性角度而言,表达权成为一种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可以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健全民主与民主监督,健全人性与自我实现,社会疏导与和平亲善,推动经济与文化繁荣”[17]。建构性作用与工具性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成就。表达权的工具性使用被极大地激发,而网络中得到一定技术保障的表达权也在个体使用角度下不断被工具化和偏离化。

网络表达权的本质在于利益主体能够公开传递观念和思想而不受限制,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将个体表达自由的价值转变为社会自由的意义。但热忱与随意耦合下的表达权在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的同时亦成为社会责任感弱化的借口。不负责任的社会场域营造了一种表达权建构的“不自由”,信息垃圾堆积后的观点表达进一步干涉了个体在自由场域下的判断。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不加分析、不加思考甚至未经深度理解来发泄自身的怨气和情绪。身份的虚拟化和匿名性给每个网民加冕为正义的使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审判,将自我的利益转变为社会的风向进行情绪发泄。人们在自由的连接中发现与自身观点导向一致的帖子而获得想象中的群体认同,并将“意见群体的力量夸大,从而完成自我肯定。这种自我肯定会很快地复制,导致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像打开潘多拉盒子一样不断弥散”[18]。个体在镜像知觉下将表达权视为维护自身其他利益的手段并逐渐扩大冲突。部分网民在极度“自由”的空间下失去了正常的社会判断能力,而将表达权转变为维护自身情感宣泄、表现自己“善良动机”的工具性手段。

我们不可忽略的是表达自由的本质性使用在于表达主体的自主性。自主性强调的是人能够在环境中积极地、主动地支配并使用某个对象的特质。在表达自由中,个体能够清晰明白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基于一定的确切目的实现思想的抒发而不受他人干涉。只有在积极主动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并通过自身的价值判断能力做出分析和探讨、传递自我的本真看法、在价值分享中提升价值、营造认同,才是表达权的最高价值所在,此时的身份平等也不仅仅在于“网民”的浅层意义上的身份平等,而是现实社会中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上社会成员的“身份平等”。

四、结语

从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的理论角度出发,互联网的确将我们带入了新的世界,塑造了多种可能性,并给予了个体表达自我的机会。表达权也一直是人所追求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但在政治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稳定的追求之下,表达权一方面是管理者不得不尊重的权利之一,但同时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的相对自由。互联网的诞生使自由进一步被激发,在网络面前,自我实现和公共参与都变得触手可及。个体以匿名的身份和开放的态度成为网络世界的主宰,表达自由也成为互联网中合理化的想象,民主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搭建在自媒体和社会媒体的场域中得以实现。但在社会规训和资本逐利下,表达权在不正确的使用下也极易成为一种工具性手段。现实身份和网络身份在融合情境中异化了表达自由本身的实践行为。同时,身份的赋予不仅仅是在人际互动中完成的,也在媒体的符号建构下完成,为公众划定身份诉求,并规范言语行为。因此,身份在不断地外在建构中也成为防止表达自由异化的有效手段。身份作为社会化的产物,既是人进行话语表达的起点,同时也是对于话语的本体规制。在衡量自由之时,我们既要明确私人权益与公共秩序的界限,更重要的是谨防身份在商业主义和传媒制度的渗透下成为资本控制话语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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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馨瑶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靖鸣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南京传媒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編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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